【中文摘要】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是辨别不同性质自由的基本理念。
针对公民的信息自由,国家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信息公开的积极义务,并且应当创造条件,推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建立更为适宜的网络平台。它为社会的扩张提供了庞大、有效和快速的空间,进而促使政治急剧转型。
我们要运用网络平台这一民意平台的优势,将现实政治中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进行广泛的公开和说明,尤其是针对个案的维权行动和国家回应。言论自由具有强烈的民主功能,并被视为是政治和民主的基础{26}1。【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32. {2} Beate Kohler-Koch, Rainer Eis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ance in the European Union [M]. London: Routledge Press,2006, p.14.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G]//汪辉,译.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上海:三联书店,1998:125-126. {4}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71. {6}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 {7}秦前红.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8}苏钥机,李月莲.新闻网站、公共空间与民主社会[J].二十一世纪(香港),2001,(2). {9}吉列尔莫·奥唐奈,菲利普·施密特.威权统治的转型:关于不确定民主的试探性结论[M].景威,柴绍锦,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2. {10}吴啟铮.网络时代的舆论与司法——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为视角[J].环球法律评论,2011,(2). {11}李少文,秦前红.论微博问政的规范化[J].河南社会科学,2011,(4). {12}秦前红,熊威.从网络公共领域看网络立法[J].中国法学,2014,(专刊). {13}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J].法学,2011,(1). {14}秦前红,李少文.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基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1,(4). {15}秦前红,陈道英.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J].珞珈法学论坛,2003,(3):1. {16}檀有志.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情势与中国路径[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12). {17}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18}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J].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 {19}陈灿祁.我国公民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天府新论,2013,(6). {20}王晓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之我见——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视角[J].绿叶,2013,(6). {21}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2}江利红.论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导入[J].政治与法律,2012,(3). {23}赵阳.法学专家释疑两高网络诽谤司解五热点[N].法制日报,2013-9-26(005). {24}李晓明.诽谤行为是否构罪不应由他人的行为来决定——评网络诽谤司法解释[J].政法论坛,2014,(1). {25}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6}张千帆.宪政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7}张翔.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给付义务——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的革新开始[J].中国法学,2006,(1). {28}陈慈阳.宪法学[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401. {29}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98.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网络公共空间 法治 。严格来说,在网络公共空间的治理过程中,软法扮演着最高标准。法治化要容纳治理要求的多元、沟通、民主和秩序,这就要涉及到改造法治的模式甚至秩序,本文提出的目标和途径,只是提供了简单思路,并试图舒缓其中的法律和道德冲突,更复杂的问题还等待于深入挖掘。
这既是对民主过程的约束,也是一种有力保障。事实上,通过良好的治理,网络公共空间将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的新动力。在司法领导者所概括的行政诉讼的任务中,即将坚持行政诉讼法关于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作为发挥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的首要关切。
10. See, Zhenghan Cao, ‘Control Land for Economic Growth: Regional Competition and Local Governments Control over Land in China, School on Local Development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Trento, (2010)-03. 11. 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1985年12月9日。根据指导案例5号的精神实质,法官可以在各类法律规范冲突案件中全面地适用不予适用的规则。与地区封锁的制度诱因相同,研究者指出税收竞争来自于经济激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政治激励(通过政绩表现获得升迁),并且在实践中往往通过设立经济开发区来推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反而依赖自身程式化的技术性门槛,使得司法与地方利益深度勾连起来。
[41]26在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诉讼为调配资源的纵向配置及博弈,发挥了颇为关键的作用,而该作用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学者认为此处涉及公平竞争权的行政诉讼,其针对的对象是政府及其部门利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限定或限制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29]。
8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公布的指导案例5号确认了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9。在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以确保经济案件的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属于当地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可(将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依据,认真研究,正确运用。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分权引起的,而是分权过程中缺乏相配套的制度保障所带来的,所以法律分权模式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中央权威并不矛盾。然而长庆油田认为该规范性文件远高于《水土保持法》确定的征缴标准,在拒绝缴纳的同时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47] 据此在中央与地方资源配置中,行政诉讼已然并将要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扩大拆迁类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与中央政府抑制地方财政有着直接关联:中央政府试图通过此种方式,使得更多拆迁案件受到法院的审查,从而限制土地财政的规模和依赖度。2.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政府对于法规清理的主动性,意在保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甚至一度逾越了《立法法》确定的备案审查的权限,直接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清理。15 综上简言之,改革开放之后的行政和财政分权改革确立了地方政府的地方产权,激发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展开了争夺资源和市场的竞争。
颇为典型的案件是2012年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诉陕西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行政征收决定案:2012年11月,陕西榆林市水土保持监督总站向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开出了行政征收决定书,依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对方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共计7.4亿元。【参考文献】 [1] Randall Peerenboom. 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2] 胡建淼,吴欢.中国行政诉讼法制百年变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1). [3] Minxin Pei. Citizens v. Mandarin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 China [J]. The China Quarterly,1997, (152). [4] Maria Edin. State Capacity and Local Agent Control in China: CCP Cadre Management from a Township Perspective [J]. The China Quarterly,2003,(173). [5] 张千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防治机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6). [6] 刘作翔.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之批判——兼论司法权国家化的司法改革思路[J].法学研究,2003,(1). [7] 王旭.论司法权的中央化[J].战略与管理,2001,(5). [8] Weixia Gu. The judiciary in economic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quo Vadis Chinese courts? [J]. The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13, (2). [9] 陈道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7). [10] 雷小政.往返流盼: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考证与展望[J].法律科学,2012,(2). [11] Liu Nanping. Judicial Review in China: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J]. Review of Socialist Law,1988,(3). [1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R].北京:1989. [13] Taisu Zhang. The Pragmatic Court: Reinterpret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J]. 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 2012, (25). [14] 喻中.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为素材[J].清华法学,2006,(1). [15] 王宏.法院岂可非议人大法规——甘肃高院撤销酒泉中院一起错误判决[J].人大建设,2001,(1). [16] 江必新.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遵循[N].光明日报,2014-04-2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公路交通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9号,2001年2月1日。[1]17在此视角之下,行政诉讼的功能与作用被限定在对横向权力关系的调整,即强调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审查,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边界,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的制度目标。
在第二层平衡关系中,法院不仅需要在具体行政案件中定纷止争,也通过具体案件的发挥其政治功能。不幸的是,我们的法学家们对这样的神话过程往往缺乏智识上的自觉,其结果使我们的法学研究从一种理性的科学堕落为非理性的教义宣传——这表征了中国学人对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功能开始进行破位可贵的独立思考,具体请参见,强世功:《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第417页。[16]由此,行政诉讼的制度功能不能仅限于内部视角的解读,而是应当置于强化中央权威的政治背景中进行分析,认识到司法审查对中央权威的促进作用。资源配置 长期以来,研究者对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行政法律制度变迁的观察,认为其体现了由提高政府效率向限制政府权力的过渡与发展,此过程也被解读为中国走向法治的必要步骤。但是颇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理论上财产权与竞争权的关系、处于竞争状态的经营者的原告资格的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该司法解释受理的此类案件并不多[30]219。在资源配置的司法调适过程中,法院在拆迁案件中尽力回避成为矛盾焦点,利用司法技术界分其与行政机关的权责界限。
5. 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4〕行复字第4号,1995年1月15日。16 拆迁行政案件的激增,不仅与相关纠纷的频发有关,也与2011年颁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扩充了拆迁类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赋予了被征收人更多的诉权有直接关联。
而行政诉讼制度发挥了对地方竞争的规制功能,通过审查地方政府的行为合法性,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8. 有学者也提出通过行政诉讼发展出中国宪法诉讼的期待,具体请参见,杨海冲、朱中一:《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第60页。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陕西省的地方立法是否违反了上位法,法院认为陕西省人大与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犯规和规章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是在法律授权范围被进行了细化。9. 具体请参见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相关评论也指出:该条例对目前的征地制度、对地方政府严重依赖的土地财政都将产生较大影响,也很有可能影响经济增长速度,但是,通过建立一种更多尊重民众土地产权的征收制度,会带来更为公正、更可持续的增长,相对于速度的略微放慢,这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17这表明法院系统在部门实力和利益的衡量下,试图将该类行政纠纷重新退回行政机关,而不愿过多承担资源分配的政治任务与风险。这是因为司法权作为中央权力,其可以为国家的政治与社会生活适用统一的规则体系,从而以规则为纽带整合主权单位内部的政治认同和资源分配。具体请参见,《消除体制机制弊端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详解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思路》,《中国财政》2013年第23期,第9页。
具体请参见,《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7页。17. 具体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7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同样,宪法实施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根本途径。
与此同时,党的领导也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反宪法实施的要求。持宪法间接实施观点的学者范进学认为:法律是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将宪法原则和规定予以具体化的行为规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守法不仅使法律得到了实施,同时也使宪法得到了实施。
《决定》对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分析,为我国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范本。宪法的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甚至已经成为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划分。在《决定》重新突出宪法实施的地位和作用的背景之下,新时期我国的宪法实施应主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条文的直接实施,而不是宪法条文的间接实施。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宪法实施属于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有其独特的目的和途径。这说明,《决定》对宪法实施的定位,不是指宪法的间接实施,而是指宪法的直接实施,是将抽象的宪法规范与具体的宪法事件相联系,是将宪法规范应用于具体的宪法事件。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实施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不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很多宪法学者先入为主地站在西方的立场上分析中国问题。可见,宪法实施是依宪治国的核心要义。
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核心内容。总之,《决定》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